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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十一)加紧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各地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手段,争取到2007年,农村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都有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都有教学收视点或光盘放像点,基本完成“校校通”工程。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投影仪等电教设备,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名校、名师资源,有计划地加强实用教学软件的开发和利用。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十二)进一步加大扶贫助学力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实行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对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其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全部或部分免收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费用。具体资助对象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扶贫助学专项经费增加到3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扶贫助学。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加大扶贫助学力度。在扶贫助学中,要采用“教育券”等形式,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的支持和管理。坚持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方针,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增加投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各级财政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各地要做好对民工子女学校的督导与指导工作,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继续关心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按照盲教育以省办为主、聋教育以市办为主、弱智教育以县办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特殊教育布局。加强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把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结合起来;加快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在重视职业教育的同时重视普通教育的发展。争取到2007年,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同步接受15年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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