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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六)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财政新增收入中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用于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要控制新的基本建设债务,历年形成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债务,由县级财政为主合理安排还贷计划。城乡教育费附加可实行县级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各地要把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勘察、改造列入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继续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开展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爱心捐款”行动。
  (八)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投资体制。各地可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政府新建的学校以及后勤项目为重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试行教育项目“拨改投”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成本核算办法,采取相适应的收费管理形式,实行业主招投标制度。
  三、努力创造条件,推进教育公平
  (九)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建设。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将继续安排危房改造资金2000万元,用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各地要制订对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变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的农村学校面貌,逐步统一城乡学校办学条件。要继续开展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到2007年,全省80%的学校要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
  (十)以县为单位认真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并抓紧实施。各地要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新增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2007年,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调整。调整后闲置的校产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转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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