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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浙政发[2004]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强统筹城乡教育的力度,加快农村教育的发展,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15年教育
  (一)1997年我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以来,基础教育基本普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推进。但是,必须看到,我省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均衡,农村教育整体相对薄弱。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我省农村教育近期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教育和特殊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社会;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到2007年,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达到70%以上,7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强县标准。
  二、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障教育发展的正常投入
  (三)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县级政府应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设区的市政府要对所辖区的农村教育投入给予支持。加大县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力求做到逐年有所增长。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要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今后中小学教师应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
  (五)合理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要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逐步达到城镇同类学校标准,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的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没有合理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没有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没有按规定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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