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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
“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内河“四自”航道(以下简称“四自”航道)的管理,维护“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自”航道是指按“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要求进行建设、改造的内河航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的内河航道称政府还贷航道,国内外经济组织受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投资建设的内河航道称经营性航道。
  第三条 内河航道沿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建设和发展。航道建设应当坚持以非收费航道为主,适当发展“四自”航道。
  第四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四自”航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自”航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收取的船舶通行费应首先用于收费航道建设项目的还贷。投资者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航道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船舶通行费。

第二章 实施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四自”航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水路发展规划;其规模和筹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资本金比例在35%以上:
  (一)矿区航道长度超过5公里,建设等级在六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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