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城[2004]322号 2004年9月8日)
各省辖市建设(市政公用)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最近一段时间,吉林、四川、安徽、广东、辽宁、上海等省市接连发生燃气事故,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我省燃气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但违法建筑、违章施工、违法经营、管线老化等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各级建设(市政公用)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认真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各地建设(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04〕158号)要求,加大对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法建筑的检查、整顿和查处力度,加强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设施隐患的排查和对燃气设施附近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按期实现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目标。
三、认真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强化长效管理手段。各地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燃气行政许可的决定,认真实施好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改动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用具安装维修队伍资格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确保燃气市场规范有序、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要建立城镇燃气系统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要强化燃气设施安全的经常性管理,督促和帮助燃气企业健全管网巡检和维修制度,落实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险等措施,制定各种燃气泄漏及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及时发现并清除事故隐患。要建立燃气设施安全评估制度,对运行20年以上、老化和曾经发生过泄漏事故的管线以及设备均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检测周期,加强在役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确保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