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4]39号 2004年8月3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民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2003年上半年起,全省统计、工商和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善和加强了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初步建立起分三部门的统计体系及按季联合会审的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制度,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最基础的数据支撑,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进一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下新型的就业统计框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有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新(净)增就业的统计与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加“民办非企业”统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企业形式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其就业人员以前未纳入城镇就业人员统计范围。为更准确的反映城镇就业状况,从今年三季度开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就业统计范围。
今后城镇就业统计分四部分:一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二是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三是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就业人员。
二、新增加“民办非企业”综合统计表式
从三季度起新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数统计表,由各级民政部门填报,于每季后8日前汇总,参加四部门统一会审后,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部门分工:
(一)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劳动力调查或其他资料推算城镇就业总量数据,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民办非企业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