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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规范鉴定工作程序
  由各市、省行业部门鉴定中心面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职业范围、报名地点、鉴定时间等事项。
  申报者本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指定的鉴定机构申报,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须知》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经资格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装袋。
  各市、各部门在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后,应按要求将鉴定成绩和综合评审意见认真填写在《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表》内,经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汇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新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表》由省统一印制,过去省印发的《技师资格鉴定申报表》和各市自制的相关表格停止使用。
  四、工作要求
  1.为确保完成我省三年三万六千新技师培养目标,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技师社会化鉴定考评工作。各市的实施方案报省备案。
  2.为保证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质量,各市应在规范鉴定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推行鉴定机构质量体系认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要大力推行鉴定机构质量认证制度,实行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同时健全有效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
  3.为加大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力度,各市或省行业部门按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要求,在确保技师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可选择条件成熟的职业申请开展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试点工作,并报送试点方案,经省厅核准后实施。
  4.充分发挥各市、各行业和大型企业、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的基础工作。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编制的技师技能鉴定大纲、评审条件、培训教程、考核试题等系列技术资源,经省组织专家审定后在全省推行。
  5.各市、各行业开展技师社会化鉴定工作时,要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充分体现为产业现场服务,积极开拓,认真总结,努力探索与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要求紧密结合的鉴定模式,为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做好服务。
  6.各地和行业部门要加强考评人员,特别是高级考评员队伍建设。从今年开始,各市和各行业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要求,必须由聘任的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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