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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三、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
  四十四、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报文。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四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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