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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七、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须向省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或由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审定,或经省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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