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
二十七、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
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外出期间,由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