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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十八、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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