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属于服务我省民营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单位需附报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需附报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资金的证明。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贴息资金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渠道拨到相关企业。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在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