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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
  (三)民营经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和有关活动。
  (四)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活动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五)民营经济的宣传活动,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
  (六)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 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结合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两种扶持方式。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贴息是根据项目投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对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贴息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的贴息比例。
  (二)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项目或活动,一般采取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或活动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或活动年度经费发生额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资助比例。
  (三)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或活动,采取补助方式,按照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当年度凡享受过省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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