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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行增量改革的企业,其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者)可以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申请对企业进行投资。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暂不作为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增量改革。
  六、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货币资金来源必须合法,非国有投资者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为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贴现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动用改革企业的资金归还其融资款项。投资者已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其他有争议的资产,不得作为出资。
  七、国有企业实行增量改革,应经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革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须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资金),做好职工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八、原国有企业可投资的净资产(扣除提留费用),按评估调账后的价格,作为资本金入股改革后的企业。投资者出资认购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国有股每股(元)净资产,并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原企业盈利能力、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确定。
  九、参与企业增量改革的投资者,通过组建的评审委员会选择,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建,成员一般由改革批准单位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企业管理人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原企业员工要求对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十、国有企业实行增量改革,应向改革批准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改革方案以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意见;
  (三)经省有关部门审核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四)改革基准日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内部公示情况;
  (五)投资者公开选择的情况以及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
  十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增量改革,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监管企业子企业增量改革,由监管企业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增量改革,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办理批准手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增量改革,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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