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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
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9号 2004年9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省国资委 2004年9月)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引进增量资本改革发展问题(以下简称增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实行增量改革,着眼于引进实力雄厚、优势明显的战略投资者,进行以混合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
  二、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国有中小企业要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目前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以实行增量改革,改革后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原国有净资产折股额应高于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三、实行增量改革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通过报纸、网站、投资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招商信息,广泛寻求投资合作伙伴。
  四、参与企业增量改革的投资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投资能力;
  (二)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
  (三)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
  (四)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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