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
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10月1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1998年以来,为解决我区部分农村地区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使全区已通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大大提高了我区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目前,全区大部分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运行良好,但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返盲”现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没有建立起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效运行的机制,日常维护费用得不到保障,设备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少数经济条件较差、实行集中收看电视的行政村的收看场地、管理人员和电费等得不到保障。据统计,我区仍有4万个20户以上的自然村未通广播电视,其中50户以上的有1.6万个。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自2004年下半年起,正式启动全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4]60号文件和全国“村村通”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4-2005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