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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学贷中心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区学贷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区的具体实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另行制订。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区学贷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具体组织部署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监督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进行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区学贷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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