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区学贷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学生和区学贷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的内容;在区学贷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予以确认;向经办银行提交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在校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贷款额度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支付;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就业情况。
经办银行要按方便贷款的原则简化贷款程序;按中标协议的约定提供贷款服务,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及时向普通高校和区学贷中心提供学生贷款和还款情况。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及时向银行提供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区学贷中心负责全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协调银行和学校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和核拨自治区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督促经办银行履行贷款合作协议,监督高等学校贴息经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四、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经办银行、学贷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区学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