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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在区内普通高校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标准实施贴息,借款学生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若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区外普通高校攻读学位,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与国家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就学生流动问题达成明确解决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落实贷款贴息,我区财政不再核拨其贴息经费。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广西境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中,代为偿还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
  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学贷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我区区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广西银监局确认、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区学贷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办银行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更,原则上每隔3年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考虑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数量较少,各地级市单独进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有一定的困难,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或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属高等学校委托区学贷中心对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招标,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经费由各市自行管理和支付。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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