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
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2004年10月11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根据国家政策,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和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
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筹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按中标协议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借款总额,承担助学贷款日常管理与监督,核拨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核定所属高校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