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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第二届
三级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0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对全区开展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作了部署。几年来,大部分市、县和区直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桂政发[2000]66号文件精神,已着手收集资料,修志的前期工作进展较快。但全区发展不平衡,一些市、县和区直部门还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资料的收集工作尚未开始。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修志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修志工作的正确方向,把出精品作为修志工作的基本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修志任务。通过对修志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进一步增强各市、县和各部门以及广大修志工作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时间观念,不断改进修志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新时期修志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新途径。
  二、督查对象
  督查对象为:各市、县和区直各部门、中直驻桂有关单位、柳铁。
  三、督查内容
  修志工作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修志计划和总体设计的制订情况;资料收集及编写评审情况;落实“一纳入”、“五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情况;各市、县和区直各部门、中直驻桂有关单位、柳铁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措施情况等。
  四、方法步骤
  采取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检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综合评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督查,建立上下沟通、情况互达、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督查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一)自查和总结。各市、县和区直各部门、中直驻桂有关单位、柳铁要按照本通知“督查内容”的要求,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写出自查总结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自治区派督查组进行督查和指导。根据各市、县和区直各部门、中直驻桂有关单位、柳铁上报的自查总结,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检查对象,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反馈,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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