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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精神,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桂编办发[2003]14号)有关规定,抓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建立、人员的配备和经费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劳动保障工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功能优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就业、再就业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做好总体部署,统筹安排,逐步完善,防止“单打一”。
  各地要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承担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费用(负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并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地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异地安置的按安置地标准执行)。要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程序。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和归纳,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协助认证制度、统一信息网络建设等,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在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将中直、区直、市直以及异地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原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由单一社区管理的,要纳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将中直、区直、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直、区直、市直企业要转变观念,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将退休人员移交所在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相互协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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