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4]63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委、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老龄委《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5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特别是2003年7月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加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部门之间思想认识不一致,工作条件不配套,工作进展缓慢,管理服务不规范,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率偏低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步伐,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确保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