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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宏观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宏观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 2004年9月30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加油站宏观管理工作,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对加油站规划、建设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宏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加强对加油站审批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加油站宏观管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庆勇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组长:刘树森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姚鸿业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冯祖华 自治区经委主任廖小波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成 员:李宏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石文怀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刘经纶自治区商务厅助理巡视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林金文同志兼任。
  二、自治区加油站宏观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区加油站发展总体规划。
  (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新建加油站的总量。
  (三)根据加油站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加油站的布局结构。
  (四)根据每年新建加油站总量,确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社会加油站的分配比例和数量。
  (五)提出加油站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组织对建设完工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和违规建成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
  三、新建加油站的具体审批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自治区加油站宏观管理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有关条件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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