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及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6.1 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6.2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自治区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1.7 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7.1 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7.2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设区的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4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
1.7.5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7.6 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自治区应急委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作为自治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自治区应急委成员为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驻桂部队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人。
2.1.2 自治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协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自治区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自治区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1.4 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自治区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自治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自治区应急办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兼自治区应急办主任。
2.1.6 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5)负责自治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 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2.1.8 自治区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9.2)
2.1.9 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自治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四级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2.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中直驻桂单位、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自治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 建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