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9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2005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 基本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驻邕各单位根据首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接受南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
1.2.3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2.4 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