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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收费单位可采取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实行公示。要做到写得明、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方便群众阅读。各单位的价格和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等设施,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
  中央驻黔单位的收费公示也按此规定执行。
  四、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
  (一)审查、核实
  各地物价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确保各单位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地物价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公示栏制作、设置
  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大方规范。要求谁执收、谁公示,谁设置、谁维护。公示单位不得将制作、维护费用转嫁给服务对象承担。
  (三)动态管理
  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加强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2004年底以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五、加强收费公示宣传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属于收费公示范围但拒不实行公示制度的单位,应按照《贵州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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