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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4]25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自2001年以来,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教育收费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公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到2003年底,全省乡镇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率已达到100%,建制村达90%左右。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遍按要求进行了公示。为了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城乡范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省内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它对普及价格、收费知识,增强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物价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逐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各地物价部门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确定专人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收费公示的新形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凡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省物价局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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