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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落实本单位收费公示制度;
  (七)做好本单位收费成本测算等基础工作,承担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申报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申领、年审及变更手续,做好收费业务统计工作,开展本单位年度收费自查;
  (八)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物价员和收费员应持证上岗。物价员岗位证书名称为《物价员证》,收费员岗位证书名称为《收费员证》。《物价员证》和《收费员证》是各单位从事价格管理或收费工作人员的上岗凭证。
  第九条 《物价员证》和《收费员证》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隶属关系颁发。中央在黔单位的《物价员证》和《收费员证》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十条 物价员和收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有一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物价专业毕业或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价格法规和价格知识培训结业。
  第十一条 申办《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登记表;
  (二)学历复印件或相关学历证明;
  (三)工龄证明;
  (四)价格法规和价格知识培训结业证书或参加培训结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办《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单位到所属行政区域价格主管部门领取《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如实填写;
  (二)填好的登记表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物价员证》登记表或《收费员证》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丢失或损坏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声明作废,并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物价员或收费员调离岗位,其所在单位应将证书收回并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每三年换证一次。逾期不换证者,其《物价员证》或《收费员证》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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