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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中型超市、大中型零售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等企业以及批发市场主办单位。
  第三条 物价员、收费员是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或收费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物价员和收费员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本单位价格管理或收费工作,明确专(兼)职物价员或收费员。
  第六条 物价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工作,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努力争创价格诚信单位;
  (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本单位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四)开展价格调研,采集、整理市场价格信息,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本单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调定价前的成本测算、方案草拟等基础工作,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履行申报、备案、审批等程序,为企业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六)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七)抵制市场营销活动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侵犯其价格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乱收费现象,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八)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收费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收费;
  (二)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持证示证收费;
  (三)使用省级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填写票据必须写清收费项目、标准、计量单位、数量、金额,并有收费员签名;
  (五)收费时,在缴费登记卡(薄)上如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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