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4]31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收费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贵州省价格条例》、《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收费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贵州省价格条例》、《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
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
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