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自治区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三)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总的原则要坚决贯彻国发[2004]12号文关于“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自治区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市设支队,市辖区设大队,县(市)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