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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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