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综合防控森林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一是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二是结合近几年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三是高度重视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区、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把森林防火当作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的作用,结合书写张贴标语、发放防火小册子等形式,把《
森林法》关于森林防火的法律条文和国家、省上制定的有关政策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努力使“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严格督查,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