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统计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案件,依法查处、打击溺弃婴案件。
省民政厅: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在开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社区建设、村(居)民自治、村务公开工作中,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状况,以及省政府提出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节育手术免费和独生子女奖励等政策性投入;研究制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与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特别是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积极推行生育保障;制定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制定的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和满足当前及长远生产发展的需要。
省农牧厅: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致富;鼓励乡镇企业优先招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就业。
省商务厅:根据联合国及国际机构和组织援助的宗旨和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受援争取工作,解决合作中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引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器材;指导全省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投资者宣传、解释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在企业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