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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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