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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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