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6号)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4年7月30日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营运车辆、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技术经济条件,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