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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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