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吉林省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需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集中统一联合办理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便民原则。
第五条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便于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场所,设立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服务大厅,为有效实施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条件。
第七条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由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在办理中出现争议和分歧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释和处理。
第八条 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协办部门的工作,协办部门对主办部门负责。
第九条 主办部门应当将办理行政许可所需报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报送的材料分送协办部门。需要补充材料的,由主办部门通知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分别不同情形,实行以下办理制度:(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三)需要上报的事项实行跟踪办理制;(四)国家明令限制的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五)收费项目实行政务大厅窗口统一收费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