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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吉林省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均适用本办法。中央驻省直属机关和单位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上统称监督机关)依法共同负责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内容为:(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行政许可的委托;(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四)行政许可的期限;(五)行政许可的收费;(六)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 监督机关有权调阅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向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检查或者为监督工作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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