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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7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公路规划确定的,连接城市、乡(镇)、村屯间的,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和乡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乡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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