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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将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政建设的事项等向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原则。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技术、组织秘密。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和监督。
  省、市(地)、县(市、区)工会负责公开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重要决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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