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务处置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支持改制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帮助改制企业就灵活处置不良贷款、减免表外欠息等问题与债权银行协商;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第十条 各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国有企业债权;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原企业股权或债权。
第十一条 经债权人同意,各类投资者参与改制的国有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投资者整体收购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优先申报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破产后由投资者利用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的有效资产重组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三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原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其它办社会、辅业单位实行带资剥离。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辅业单位,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辅业改制分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其用地主要采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出让或租赁,也可作价入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用地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地方政府可在测算投资项目总体效益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用地费用给予补助。
第七章 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后,对年入库税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地方政府可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水、电、气、通信等经营性服务费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或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征税金属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