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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于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单位、受益人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提供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见义勇为模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奖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一般公开进行,受奖励的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也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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