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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承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二)驾驶正三轮机动车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或者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有吸烟、饮食、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在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不避让行人的;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
  (七)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以及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交通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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