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
河南省工会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河南省工会条例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工会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