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建[2004]204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环境保护力度,规范排污费资金的管理,加快落实国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本市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外,应当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同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取消各级环保贷款基金后所回笼的资金和排污费历年结余等)管理,全部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 (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县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区、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区、县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 (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