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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

第三章 客货运输

  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或者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
  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择优的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期限不少于四年,不超过八年。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线路牌,明码标价,公布监督电话及受理投诉部门,并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用于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当逐步装置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并提供与其价格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报站提示服务,实行无人售票的应当在起始站提供零钱兑换服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选择合理的线路运送旅客,不得拒载或者故意绕道。
  第十八条 客运班车在城区内和高速公路上不得站外上下客;在普通公路上途中上下客,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并保证旅客和行人的安全。包车、旅游客车等不得途中揽客。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在途中不得强制旅客消费。
  除确因车辆故障无法安全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能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应当双倍返还票款。
  快速客运班车实行起讫站点之间直达限时运输。
  第十九条 货物运输由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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