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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三、暂停实施拆迁,集中解决遗留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全市范围内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该建设项目有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妥善处理。
  四、严格发证程序,重点强化安置工作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程序,重点抓好有关补偿安置的落实。所有的拆迁项目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前,必须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全额到位,保证安置房源已逐户落实。今后,拆迁申请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要在现场公示拆迁方案、规划方案;要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逐户征求群众意见,并就补偿安置问题与群众达成意向,签订意向书。意向书签约率达到拟被拆迁人总户数9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申请人提交的拆迁方案,除应载明上述事项的落实情况外,还应包括:规划方案的公示意见;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产权不明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案;房屋拆除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环保措施;拆迁现场群体上访、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管理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要严格落实“四合法一到位”和“三公开”制度,确保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到位;要公开所有的拆迁政策,公开每户的拆迁补偿数额,公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承办人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工作纪律,实现规范化拆迁管理,避免因拆迁管理不规范而引发或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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